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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08年大事启示录之三
来源: 作者:王金东编辑 发布时间:2008-10-16  

(三)山西襄汾溃坝事件的启示

1、山西襄汾溃坝事件大反思

  作者:毛豫扬   2008-9-11

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新华社记者从山西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9·8”溃坝事故抢险指挥部获悉,截至10日17时,已有128人在事故中遇难。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非法矿主违法生产、尾矿库超储导致溃坝引起的。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险救援和伤员救治,认真负责地做好善后工作,彻底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据悉,山西襄汾溃坝事件的被困人数仍在核实,搜救继续进行,国务院即将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展开调查。

 

又是一场因非法开采导致的特大事故!只是这次失去生命的不是在地下生产的矿工们,而是远离矿区的普通群众。据悉,溃坝发生时,下游的数百位群众正在赶集,然而谁也没想到,一场因非法开采导致的溃坝瞬间卷起数十万立方米的滚滚洪流吞噬了他们,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再次向某些矿主和某些官员们敲响了警种: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山西多矿难,这在国人的心目中似乎形成了一种现象,一个阴影,一场反思。山西襄汾的这次特大溃坝事故不禁再次让人们想起了前山西省长于幼军在整治矿难过程中所许下的铮铮誓言,他在矿难发生后对全省人民、对国务院做出的深刻检讨。然而一代吏治的宏伟蓝图还历历在目,举世关注的北京残奥会还没有结束的情形下,山西襄汾再次发生因采矿导致的重大溃坝事故,望着那突然逝去的一百多位人民群众的生命,人们不仅要问:整治矿难,何时是尽头??

 

温家宝总理多次强调,要时刻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生命重于泰山,这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道理,可是为什么少数矿主们就可以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而肆意妄为?为什么我们的一些政府官员却不尽起应有的监管责任,导致重特大矿难事故频频发生?

 

依照我国法律,我国领域内一切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因此从法律的手段来看,遏制重特大矿难的发生似乎不是一件复杂的事情。但是任何事情一旦与利益挂上了钩,都会变得复杂,我国是一个能源需求型大国,在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面前,少数矿主们、少数官员们散失了良知也就不难理解了。

 

俗话说,滚滚洪流,方显英雄本色。一个谋求提高执政能力的政党,一个谋求执政为民的政府,不恰好可以在矿难的滚滚“洪流”中彰显出应有的价值与能力吗?!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指示精神何时能切实的落实到实处?我们拭目以待!

2、加强监督管理 贯彻高层责任制

山西临汾特大溃坝事故不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也给社会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经初步调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是(1)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和建库,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安全整改指令不落实。(2)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力,监督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对这件重大事故,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力组织搜救工作,认真负责的做好善后工作。对此要采取的措施是:

一、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立即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致力和专项整治工作,致力企业违法违规生产,排除安全隐患。

二、贯彻、完善引咎辞职制度,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这起重大事故发生后,国家接受、批准了省长的引咎辞职、副省长免职的决定。贯彻落实了一把手负责制的政策。

三、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政府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吸取此次事件的事故教训,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才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贯彻高层负责制提高了高层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树立了政府公正严明、贯彻落实政策的形象,降低了对社会的恶劣影响。但各部门必须认真加强监督管理措施,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才是最实际的。

3、山西溃坝事件告别抽样问责 具有标志性意义

2008年0917   法制网—法制日报

2008年9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经初步调查,这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鉴于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同志、副省长张建民同志对上述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同意接受孟学农同志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的请求,同意免去张建民同志的山西省副省长职务。(新华社914)

虽然在历次重大责任事故中,引咎辞职及免职的情况我们并不鲜见,但就此次而言,无论是问责官员的级别,还是问责的时效性,我们都清晰地看到了突破以往的态度和决心。有理由相信,山西溃坝事故的问责模式,将成为今后处理类似事件的典范,具有标志性意义。

我们可以以生命的名义,以财产的名义,对这起重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但归根到底,还是以责任的名义。有权即有责,权责对等,是行政权力运作的基本原则。在此次灾难中,损失如此巨大,伤亡如此悲重,相关人等无可推脱,领导更是首当其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以责任的名义,让问责从此名副其实。类似的灾难,发生过无数起,几乎可以写就一本血书。但翻翻历史记录,真正落实到位,责任到人的问责又有几多?于是,真正可行的问责体系难以建立,更难以对官员形成制度威慑。因此,问责,尤其是问高官之责,首先就要杜绝那种不痛不痒的形式主义的问责,避免那种此地问责到彼地上任,甚至越问责位置坐得越稳的扭曲生态。

以责任的名义问责,还应该是对所有负有责任的人的问责,而不是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蜻蜓点水式的抽样问责。按照行政管理体系,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来说,负有责任的是从上到下的一批人,发生这样的事故,决不是个人的管理不力,疏忽大意和玩忽职守,而是一个官员体系的集体渎职。灾难当然不会每天都发生,事故也不是每一起都能震醒官员,在温水煮青蛙的管理心态下,一些官员的官僚意识逐渐浓厚,而职责意识逐渐平淡、麻木,甚至完全抛在脑后。以至于灾难一发生,不仅不能有效地组织救援和事后应急,反而是隐瞒、欺骗,以图蒙混过关,天下大吉。对于那些长期呆在相关工作岗位上,有监管之职能,却没有履行监管之职责的一些庸碌官员、无所事事的官员,理应给一声棒喝。

以山西溃坝事件为鉴,让问责从此名副其实,就是要形成一种严谨、务实、科学、有责必究、权责对等的责任体系,对所有官员都具有同等的制度效力。这一问责体系广度和深度以及具体的制度安排上当然还有待完善,但最核心的问题目前已经解决,那就是形成这样一种共识:没有任何一种权力是可以消极的、放任的,没有哪一个官是好当的、不用负责任的。

4、山西溃坝事故遇难者增至254人 县委书记县长停职

                          20080914 01:22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襄汾九月十四日电(梁波 张雷杰 刘惠来)今日凌晨,记者从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事故指挥部获悉,截止十三日十九时,事故现场搜寻到遇难者二百五十二人,受伤三十六人,其中两人抢救无效死亡,因此此次事故目前共造成二百五十四人遇难。

在二百五十四名遇难者中,已确认身份一百二十八人,认领工作仍在进行中。

九月八日七时五十分许,山西襄汾县塔山矿区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这起重大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非法矿主违法生产、尾矿库超储导致溃坝引起的。溃坝事故造成的泄流量二十六点八万立方米,覆盖的面积达到三十点二公顷,波及下游五百多米左右的矿区办公楼和集贸市场以及部分民房。

据悉,山西省检察机关现已对襄汾溃坝事故负有责任的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董事长,矿业公司选矿厂厂长、副厂长等五人,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批捕。另有七名犯罪嫌疑人仍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快速审查批准逮捕相关犯罪嫌疑人。

此次发生事故的责任企业——新塔矿业有限公司是一个典型的非法生产企业。早在二OO六年四月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就被吊销。二OO七年八月,该企业的采矿证也到期,但实际情况是该企业直至事故发生时一直都在大肆地滥采滥挖。

鉴于襄汾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在这次特重大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临汾市委于十三日下午召开常委会议,对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

目前,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消毒防疫工作各项指标良好,尚未出现疫情。

5、披露事故真相何以如此艰难

2008-10-08来源: 南方网

    为什么当地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一个山体滑坡的说法,能够存在那么长的时间?为何媒体齐喑?各级政府的职能设置总是齐全有加,而真相何以总是等国务院调查组来到之后才被发现?

81日,位于山西太原市娄烦县寺沟村的太原钢铁集团尖山铁矿发生滑坡,将寺沟村部分房屋、村民掩埋。目前,搜救现场共找到41名遇难者遗体,还有部分残肢。105日,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在事故现场说,此次滑坡事故肯定不是自然灾害,将查清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迟报的问题。至6日,国务院山西省娄烦尖山铁矿“8·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调查组正式成立。王德学再次表示,经初步判断,这次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106日新华社)

这则事故新闻的异乎寻常之处,无疑在于事故发生长达两个多月后才高调进入调查程序。另外,即使是在105日,这场事故还被称作滑坡事故,到106日,名称已改为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这意味着事故原因的定性是天灾还是人祸,而其处理结果与官员担责情况也将是截然不同的。用辞的转变,也意味着某种惊心动魄与大是大非。

回头看看这起事故处理迁延至今的脉络,我们会意外地发现,如果没有襄汾溃坝事件,很可能就不会有娄烦事故的真相。据《财经》杂志的报道,襄汾事件也给娄烦滑坡事件调查带来转机98日发生的襄汾事件再次暴露出矿山安全种种隐患,提高了中央政府对于矿山安全的警觉。至921日,受襄汾溃坝事故调查组指派,成立了山西省娄烦县“8·山体滑坡事故调查组。此后,923日,即事发近两月之后,山西方面才在媒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事故调查的监督。直到今次国务院娄烦事故特别重大排土场垮塌事故调查组成立。

为什么当地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一个山体滑坡的说法,能够存在那么长的时间?为何媒体齐喑?各级政府的职能设置总是齐全有加,而真相何以总是等国务院调查组来到之后才被发现?事故发生后,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专家就已抵达现场,调查事故原因。但直到105日之前,竟没见这些专家们公布事故原因。瞒报如此可怕,调查如此艰难,只能使真相越来越显得意外。

我们如何能将救火之要务系于安监总局一身?当人祸以泥石流或排土场垮塌的形式,于顷刻间吞没一些鲜活的生命,我们又将怎样来承受来自地方政府瞒报、谎报、迟报所形成的次生灾害?而这样的情形,在一些灾害性事件中已屡见不鲜。当事故发生后,政府的第一选择是不是瞒报,关乎行政的人性与良知。但是,我们已无法仅仅通过道义来表达诉求。娄烦事故原因真相披露的艰难,根源仍在于地方政府权力的过度集中,而各种监督体系缺乏独立性。就在日前,山西省代省长王君慨然表示,我们宁听骂声,不听哭声。但是,如果仍未从体制的根源着手改革,骂声哭声都仍将难以杜绝。(珠江晚报)

                                       作者:杨耕身 (资深评论员)

6、新华社:一些事故企业违法是腐败撑起保护伞

2008年1008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针对安全监管总局通报的9起重特大事故,新华社昨日发表题为《严查事故背后的腐败》的时评指出,腐败往往隐藏在一些重特大事故背后。如果说每起事故的背后都有腐败,未免偏颇,但相当多起事故的背后,都有腐败的嫌疑,却是不容置疑的。

时评接连发出三个反问:若非如此,我们怎么解释,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深圳龙岗区舞王俱乐部,无营业执照,无文化经营许可证,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居然红红火火非法营业一年之久?若非如此,我们怎么解释,发生特大溃坝事故的山西临汾市襄汾新塔矿业公司,没有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居然长期非法生产?若非如此,我们怎么解释,山西娄烦尖山铁矿·特大排土场垮塌事故从8月1日到9月17日上报的遇难人数一直为11人,而国务院核查指导组去了,短短一周就查明死亡失踪45人?

时评认为,一些事故企业之所以敢无视法律,非法违法经营生产,是腐败撑起了保护伞;一些执法部门监管不力、把关不严,是腐败伸出了干扰之手。

时评指出,坚决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既是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政府部门的庄严承诺。我们注意到,在近期发生的几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中,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和行政问责力度明显加大。

时评强调,治理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一定要有过硬的手段。要坚持把调查腐败现象作为事故查处的必备程序;要坚持让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及早介入;要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举报;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通过综合措施,让隐藏在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大白于天下,让无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腐败分子无处遁形,受到应有的惩处。

 

7、谁把责任事故弄成了自然灾害

2008年1009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冯海宁

要不是"记者博客"揭露了真相,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欺上瞒下就可能成功,死亡人数就有可能成为永久的谜。

10月8日《广州日报》报道,国务院山西娄烦尖山铁矿“8·1”垮塌事故调查组组长王德学近日说,这起事故并非当初所认为的是一起自然灾害,而是重大责任事故。

之所以出现如此巨大的逆转,是源自一位记者在其博客上发表的举报信,这封信惊动了温家宝总理。

看来,要不是记者博客揭露了真相,山西娄烦尖山铁矿“8·1”垮塌事故的性质,可能就会定为自然灾害了,相关责任人欺上瞒下也可能成功,死亡人数究竟是多少也可能成谜。正是有良知的记者才让这一事件发生了逆转。

自然灾害重大责任事故,从“11人死亡发现41名遇难者遗体,笔者认为,记者博客披露事故真相的意义,不仅是让瞒报者受到应有的处罚,死者家属精神得到抚慰,也是在呼唤更多公民的责任与良知。从这个角度上看,记者博客的价值不仅在于揭露这次事故真相本身。

记者既不是安全生产方面的官员,也不是专家,但记者能发现的问题,为什么一些专业人士却被蒙住,认为是自然灾害呢?这恐怕只能说明那些将事故定性为自然灾害的人,要么责任心不强,没有尽职去发现问题,要么是发现问题了却丧失良知,受利益驱动说了假话。因此,有关部门应该追究这些人的责任。

据披露,有关监管部门曾接到记者的举报,但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没有引起重视。如果不是温总理看到记者博客的举报信后批示核查,很可能就以省里的数字为准了。其实,一些重大事故被瞒报,大多是因为上级太相信下级,而下级不太负责任造成的。因此,假如每一个监管环节都能高度重视每一次举报,并进行多方面的调查,这起事故的影响可能就不会这么坏了。

8 月底,《瞭望东方周刊》就发表了《娄烦:被拖延的真相》一文,可惜没有引起有关方面足够重视,即便有网站转载,相关网页却打不开,而且许多记者都到娄烦去采访此事,但是都没有发表报道。这一连串事情值得人们深思:究竟是个别媒体责任心不强,还是受到某种压力?

毫无疑问,媒体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之一,尤其是在发生重大公共事件时更是如此。比如,有媒体最初在报道三鹿奶粉事件时就称呼为某品牌奶粉,随即被其他媒体揭出来是三鹿奶粉。正是由于这些有勇气、有责任感的媒体的报道,才让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了保障。

8、山西襄汾溃坝或可避免 村民反映问题遭遇不作为

20080924日来源:检察日报

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事故,导致265人遇难。记者采访了解到,从去年开始,就不断有村民反映大坝有问题。遗憾的是,低效率、不作为等因素,让避免悲剧的机会从身边溜走了……

早晨750分左右,高磊磊推开了家门。这一天朋友家有喜事,他一大早准备出去送礼。

   “刚给小姑打完电话,就听到头顶传来轰隆隆的声音,当时以为是拉矿石的大卡车开过,回头一看,洪水下来了,主要是泥,速度很快。”920日,在山西襄汾“9·8”特大尾矿溃坝事故中幸运活下来的陈磊,用“紧张、害怕”四个字来表达自己对溃坝事故的第一反应,“泥水一下子把我冲倒了,我爬起来就往屋里跑。”

98日,山西省襄汾县云合村发生特大溃坝事故,形成的泥石流涌向下游,整个过程持续了不到3分钟。泥石流所到之处,三层楼一下子就夷为平地。

溃坝事故为何会发生?

“那天我爸有病,我在医院里陪伴,早上有人给我打电话说,家里出大事了,一家子都死了。”高学强排行老三,事故发生10多天了,他还一直沉浸在悲痛中,“大哥、大嫂,二哥、二嫂,还有我媳妇,都死了,留下五个孩子,两个老人,到现在我也没敢告诉我爸。”

“我们家在溃坝的下面集市上,盖了五间房子,建造了一个四合院,大哥、二哥在那里做小生意。”高学强向记者介绍说,“但现在什么都没有了。”

920日,记者来到了溃坝现场。记者看到,在大坝的下方,是一块较为平整的土地,每逢农历三、六、九,这块土地用来赶集,矿工、附近村庄的农民是主要消费者。新塔矿业公司的一座三层办公楼,也坐落在这块平地上。平地周围,盖了好多房子,用来做生意。而这块平地的上方,正对着那个大坝。从这块平地再往下走,就是云合村的住户。

“这个地方根本就不能住人!922日,中国地质大学教授夏柏如告诉记者说,大坝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风险。如果真要居住人,也要建足以抵御尾矿坍塌所产生压力的防护墙。

夏教授使用了一个非常专业的词语~~~边坡,来解释如何防止溃坝造成重大事故。因为,溃坝是会经常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尾矿本身就是松散堆积物,在浮力的作用下自由向两边扩展,降低了颗粒间的吸引力”,所以,为了不使溃坝酿成重大事故,应当计算尾矿库的边坡、边界,在边界上修筑防护墙,人居住在防护墙外,即使发生溃坝,也不至于引起这么大的伤亡和损失。

而云合村的地理位置,恰好位于尾矿库能影响到的边坡上。这等于一颗定时炸弹悬在头上。

如果没有这样的防护墙,即使新塔矿业公司各种手续齐全,各种安全达标,而一旦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溃坝后的次生灾害也会让人不寒而栗。

谈起搬迁问题,云合村村委会主任张焕玲就来气,“我们云合村是由7个自然村组成的一个行政村(桥下、坝上、贺家庄、乱石滩、杨家庄、张寨村、十八村),总人口1276人,这个新塔矿业公司改制后,把我们村的老百姓欺负得不行了,他们设卡子,不让居住在下面的村民上山,也不让居住在山上的村民下山。山上的村民没办法,就搬下来了。事故发生后,我们村死亡53人,失踪1人。”

关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有关部门通报说,“非法矿主违法生产,尾矿库超储导致溃坝。”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眼600米的深井,可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动因。

“新塔矿业公司共有三个坝。当时修第三个坝的时候,占了村里的土地,按一亩地600元补偿。第二和第三个大坝,从来都没有投人使用,而是使用了早已废弃的第一个坝。”张焕玲认为,事故的直接诱因是新塔矿业公司在大坝旁边打了一眼600米深的井,“事故发生前,新塔矿业公司连续三天三夜不停地抽水。平时下雨阴天的,这个库看着都要塌下来,连续抽了三天的水,还不把地下抽干了,坝能不塌吗?

“抽了三天三夜的水与溃坝有一定关联。”中国地质大学教授刘少锋告诉记者说,“抽出地底的水,使土壤中水分回流,会使地表产生沉降,沉降动摇地面建筑物,必然会有一定的影响。”

刘教授认为,三天三夜抽水,等于向大坝内注水7000多立方米。“这么多水分渗透到尾矿里面,降低了尾矿颗粒间的压力,同时又产生了一种浮力作用,使得尾矿向两边扩展,堆积物之间本就不多的引力愈发稀少。四处散落的尾矿也会给坝体加压。”

去年就有村民反映大坝有问题

“去年就有村民反映,新塔矿业公司的这个坝有问题,都渗水了。”张焕玲说,“我多次去看,与新塔矿业公司交涉,他们不理。今年2月,我们以村委会的名义专门写了一个报告,我安排一个副主任报给乡政府。后来,乡政府来人看了,至于怎么处理的,我们不知道。”

村委会的这个报告在整个事件的后续处理过程中,起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围绕这个报告,襄汾县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调查,也认为是“危矿、应当停产”,但只是口头提出,书面的决定仅限于罚款,因此有8人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这是后话。

“村民多次反映这个坝的问题,没有任何效果。就到法院去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但也不了了之。”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关键是矿主太有实力了。”

还有人认为,“新塔矿业公司与附近村民有矛盾,村民告新塔矿业公司大坝存在安全隐患是借机报复新塔矿业公司。”

在这次事故中,死亡人数最多的是新塔矿业公司,死亡158人。工商局注册的4个股东,都是“傀儡”,譬如法定代表人李志军,只是实际控制人张佩亮的一个亲戚,在事故中死亡。

记者到襄汾县法院查询,没有查到关于村民状告新塔矿业公司的立案记录。

“如果村民以危害安全为由,到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襄汾县法院政治处主任廉振勇告诉记者说,“假如法院立案了,要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看大坝是否是危坝,如果是危坝,确实存在潜在的危害,就应当判决。”

但廉振勇认为,对诸如此类以潜在危害安全为由的案件,“还是先让行政机关制定处罚决定为好”。“以襄汾溃坝为例,既然村委会提出来了,行政机关就应当作出决定,不作出决定就是渎职。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但法院没有按照正常的程序执行,造成溃坝了,那么,渎职的就不是行政机关人员,而是法院了。”

危坝悬在头顶,政府超过半年没有答复,云合村村民该如何排除危险?中国社科院诉讼法博士后郭华认为,政府半年还没有给村民一个处理决定,完全可视为政府不作为,村民有两个途径可以选择,一是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二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政府作出决定。“情况紧急的时候,行政手段是最快速的。”

郭华认为,在襄汾溃坝事件中,明显反映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在排除潜在危险方面,还没有形成一套方便、快捷的制度。

赔偿款由政府先行支付

“我二嫂的尸体被别人领走了。”高学强喃喃地告诉记者说,“这几天,天天往县里跑,跑得腿都粗了。人是我家的,我得领她回家来。”

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经DNA辨认,家属认领尸体后,政府支付5万元,等安葬后,再支付15万元。而房屋、车辆等损失,还在申报中。所有赔偿都由县财政来支付。

一位村民告诉记者,“高学强的二嫂,十有八九是被人冒领了。”襄汾县一些农村,有“配阴婚”的习俗,单身男子死去,灵魂是被认为“太孤单,要回来闹的”。所以要找一个女尸陪伴,一具女尸卖给配阴婚的人家,能卖到“七八千块”。

为了防止尸体被错领冒领,加上许多尸体已经不完整了,每挖出一具尸体都要经过DNA鉴定,确认与领取者的关系,才可领回。

据襄汾县宣传部有关人士介绍,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实行火葬。但这次事故很特殊,按照当地农村习俗,可以土葬。

“赔偿款先由政府支付有两个依据,第一,政府对新塔矿业公司监管不力,存在过失;第二,政府对社会弱者有帮助的义务。”郭华说,“但新塔矿业公司是这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因此政府可以向公司追偿。”

记者在襄汾县法院了解到,襄汾县政府已经向县法院提出申请,以无因管理为由,要求新塔矿业公司赔偿县政府为此事故而付出的费用。“新塔矿业公司瘫痪了,人也被抓了,直接赔偿需要6000多万元,都是政府财政支付的。对县政府的申请,法院已经立案了,并对新塔矿业公司和这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培亮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廉振勇告诉记者说,“我们已经查封了公司的精矿粉、干矿粉、机械设备等,另外,对张培亮个人资产进行了冻结,张在翼城县两个煤矿(基建矿)各有50%40%左右的股份。”

廉振勇认为,政府代新塔矿业公司支付赔偿款,因此可以作为主体提起诉讼。法院也是以无因管理纠纷立案。

对此,郭华认为,政府通过民事诉讼向新塔矿业公司追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让被害人采取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获取赔偿,太漫长。但法院以无因管理案由立案不妥,“无因管理是指政府向被害人追偿债权”,“我认为应当以‘代位权诉讼’比较合适”,合同法已经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方圆法治》记者韦洪乾 唐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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